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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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9

一、考生必须随带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对号入座(号码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坐)。考生入坐后应把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接受监考教师检查。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能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闭卷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能携带任何书籍、讲义、报纸、笔记本、纸条等物品进入考场,如已带至考场,必须放在讲台前,并不能在课桌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否则视情节按作弊或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如果发现桌子上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学生应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按上述情况处理。

三、监考教师不解释题意,如卷面文字印刷看不清时,须先举手,征得教师同意后再发问。

四、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终点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

五、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许有任何方式的作弊作为,如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或给他人抄看、夹带、换卷、传条、示意、代考等。如有上述行为者,一律按作弊论处。串通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均按作弊论处。

六、按作弊论处的学生,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第二学期初正常补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它课程,并给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考试作弊(指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按结业生处理,在单位工作期间如表现优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申请,允许参加该学科的在校生同期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七、违反考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以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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