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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8

(财资[2013]624号)和《15vip太阳集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院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部门、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学院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和调剂;   

2.跨部门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出售,是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发生的呆账损失、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包括学院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学院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能启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五)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定价的方式确定处置的价格。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一些仍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附件等,必须报经批准后,方可拆卸,使用部门可以按领用材料的方法办理领用手续,但必须登记建账。

(七)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非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15vip太阳集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1),按申报程序办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数量上有多余,且长时间不用或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淘汰或不准再用的资产以及国家标准改变、强制报废的资产;

(四)已丧失功能,无法使用的;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部门变动、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七)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八)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资产处置按学院相关规定须经院领导或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事项报教育厅审批。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资产的处置事项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学院公务用车的处置,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皖办发[2011]27)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由学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并填写《15vip太阳集团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见附件1),填写前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清楚。经资产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部门在提交资产处置报告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资料,包括: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等;

2.数量较大的应形成专门的清单以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如专门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等;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

4.拟转让、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清册。

(二)技术鉴定。资产使用部门对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方式,在资产使用部门初步鉴定的基础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及技术部门审核论证或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式。

(三)报批。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形成学院资产处置申报意见向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2)。

(四)处理。学院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定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报财政厅核准或备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手续,并将资产处置时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按审批权限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先全额上缴省财政的基础上,按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二)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院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负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整有关资产账目和处置备查账目,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调整部门资产账和资产卡片,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应在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发出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四)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全额由学院财务收缴,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评估、聘请专家和工作人员、清理、搬运和鉴定等费用以及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学院财务实报实销。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资产院内借用,单价不大于1万元的,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领导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用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借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该办理院内资产调剂手续;单价大于1万元的或资产校外借用,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征得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应持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方可运出校门。

第九条  处置资产纠纷的调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及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和处罚;触及刑法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15vip太阳集团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请表

http://www.ahcme.cn/2013112701.doc

2、15vip太阳集团机动车处置内部申请表

http://www.ahcme.cn/2013112702.doc

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http://www.ahcme.cn/20131127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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