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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精神,并请示安徽省财政厅,现就我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确认收入;

二、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三、取得如其他高校、事业单位、非同级财政部门等经费,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可凭经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作为付款方支付凭据。

财务处

2023年7月4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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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0553-5975048   校园安全管理中心:0553-5975110
☎ 招生就业处:0553-5975116  59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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