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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3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让广大教职工能在2019年及时享受此项改革政策带来的减税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谁要申报?)

我校发放工资薪金收入的教职工。

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渠道(如何申报?)

1.通过“远程办税端”自行申报(2019年1月1日上线)

(1)手机APP端:

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2)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

登陆网址https://its.tax.sh.gov.cn/,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通过“远程办税端” (手机APP端或者WEB端,下同)进行申报的,在填完相关信息后,需选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将扣除信息推送至学校。财务处将会在系统上接收相关扣除信息,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进行扣除。对于不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则无需推送信息(详见本通知第三点)。

2.填写电子模板,由学校提交税务机关

下载并填写电子模板,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本人签字后连同电子模板一起提交财务处,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

建议各位教职工选择“远程办税端”进行申报。申报时注意:扣缴义务人名称为15vip太阳集团,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40000485121416X。

三、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怎么扣除?)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学校办理扣除)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教职工可以选择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远程办税端”推送给学校)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在税务机关办理扣除)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建议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

(1)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学校的;

(2)有外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3.汇算清缴(补扣措施)

教职工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对上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免发生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情况(建议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

四、其他

教职工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在申报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以致电财务处咨询,联系人:王恬,联系电话:0553-5973647。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 元 月3日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教园区文津西路16号 邮编:241002
☎ 办公室0553-5975048   校园安全管理中心:0553-5975110
☎ 招生就业处:0553-5975116  5975118
☎ 继续教育学院:0553-5976998  597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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