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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月代扣额调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13

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起,学院调整教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因7月份教职工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仍按调整前代扣,因此需要将7月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补差在8月工资中代扣,即:8月公积金代扣额=(调整后个人月代扣-调整前个人月代扣)+8月个人月代扣。自9月起,教职工公积金个人代扣恢复正常。

组织人事处 财务处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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