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起,学院调整教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因7月份教职工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仍按调整前代扣,因此需要将7月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补差在8月工资中代扣,即:8月公积金代扣额=(调整后个人月代扣-调整前个人月代扣)+8月个人月代扣。自9月起,教职工公积金个人代扣恢复正常。
组织人事处 财务处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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