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关于教学工作量核算的调整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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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6日
关于教学工作量核算的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深入发掘学院师资潜力,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解决当前教学工作量核算中存在的影响教学工作安排、落实的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一、理论课课时系数核算办法
理论课课时系数根据教学班班级学生数确定。
班级学生数计为X,课时系数计为S。
1、X<=50,S=1;
2、50<X<=100,S=1+0.014*(X-50);
3、X>100,S=min[(1.7+0.01*(X-100),2.2)]。
二、课时津贴核算办法
年度核算课时数计为T,实际年度总课时计为K。
(一)专任教师及实训指导教师
T=K,(K<=600);
T=600+0.7*(K-600),(600<K<=650);
T=635+0.5*(K-650),(K>650);
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得突破700学时。
(二)系部党、政及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
T=K,(K<=216);
T=216+0.7*(K-216),(216<K<=256);
T=244+0.5*(K-256),(K>256);
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得突破296学时。
(三)系部及职能处室其他管理人员
T=K,(K<=256);
T=256+0.7*(K-256),(256<K<=296);
T=284+0.5*(K-296),(K>296);
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得突破336学时。
三、其他
(一)专任教师及实训指导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60学时;
(二)选修理论课课时系数按本办法第一条核算;
(三)实践类课程及其他教学工作的工作量暂按原办法核算;
(四)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4-2015学年第2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