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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教学工作量核算的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6

各系部、处室:

《关于教学工作量核算的调整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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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6日

关于教学工作量核算的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深入发掘学院师资潜力,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解决当前教学工作量核算中存在的影响教学工作安排、落实的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一、理论课课时系数核算办法

理论课课时系数根据教学班班级学生数确定。

班级学生数计为X,课时系数计为S。

1、X<=50,S=1;

2、50<X<=100,S=1+0.014*(X-50);

3、X>100,S=min[(1.7+0.01*(X-100),2.2)]。

二、课时津贴核算办法

年度核算课时数计为T,实际年度总课时计为K。

(一)专任教师及实训指导教师

T=K,(K<=600);

T=600+0.7*(K-600),(600<K<=650);

T=635+0.5*(K-650),(K>650);

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得突破700学时。

(二)系部党、政及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

T=K,(K<=216);

T=216+0.7*(K-216),(216<K<=256);

T=244+0.5*(K-256),(K>256);

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得突破296学时。

(三)系部及职能处室其他管理人员

T=K,(K<=256);

T=256+0.7*(K-256),(256<K<=296);

T=284+0.5*(K-296),(K>296);

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得突破336学时。

三、其他

(一)专任教师及实训指导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360学时;

(二)选修理论课课时系数按本办法第一条核算;

(三)实践类课程及其他教学工作的工作量暂按原办法核算;

(四)原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4-2015学年第2学期开始执行。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教园区文津西路16号 邮编:241002
☎ 办公室0553-5975048   校园安全管理中心:0553-5975110
☎ 招生就业处:0553-5975116  59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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