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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5vip太阳集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6

各系部、处室:

   《15vip太阳集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5vip太阳集团

2014年12月31日

15vip太阳集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调动在校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发挥我院的办学优势,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根据《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中心的任务是: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中心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继续教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15vip太阳集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服务中心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15vip太阳集团院长担任,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院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院领导担任。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对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导向、管理规范和建设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在院服务中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助学管理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范畴。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我院自身的办学优势,在不挤占普通在校生的教育资源,确保普通生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前提下,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助学工作。

第七条  进行自考助学招生宣传时,刊登、张贴的广告,由院自考办会同主考院校拟定,报院分管领导批准,由院自考办统一组织刊发。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学院名义对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进行招生、宣传和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系部要确定一位专人负责自学考试服务中心活动,负责本系自学考试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在校生的教育,助学工作要相对集中管理,办学地点由院自考办根据学院部署进行统一安排,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学生管理,严格按照省自考办下发的考试计划组织教学,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与其他教学、考试形式嫁接,以确保助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开展自考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端正办学方向,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同时,要注意对自学者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严格管理,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由系部推荐,自考办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考办聘请。在助学工作中,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调研,组织有关教师进行自考课程的研究,探讨助学的教学规律,确保助学质量。

第十二条  在助学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学生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    过程性考核的管理

第十三条  自考办应成立专门负责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十四条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终极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占20%,平时作业占30%,平时测验占20%,终极考试占30%。过程性考核成绩按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统考总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第十五条  自考办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过程性考核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由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包括自考助学班学生学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课时费按学院标准执行,每次课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班主任津贴按学院标准执行;其他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为调动系部积极性,学院按各系部注册人数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系部支配和管理,系部按学院财务规定报销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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