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提高资助育人的功能,学院决定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校园“自强之星”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开展校园“自强之星”的评选,旨在倡导奋发向上、勇于拼搏的人生态度,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他们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使之成为引导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条 “自强”是指有积极的理想追求,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经历挫折甚至苦难,仍能保持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的精神,通过具体行动战胜挫折,有感动他人、值得他人学习的自强事迹。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选拔”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入选条件及名额
第五条 评选校园“自强之星”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且被学院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及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生活俭朴,诚实守信、乐观向上,热心公益;
(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刻苦努力,上一学期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五)自立自强,拼搏进取,在压力、挫折和磨难面前表现出顽强的毅力,有较为典型的自强事迹;
(六)院级校园“自强之星”一般不连选连任。
第六条 评选名额:每年评出学院校园“自强之星”若干名。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校园“自强之星”的评选采取班级推选提名、各系初评,将校园“自强之星”2-3名推荐至学院,学院根据各系推荐的系校园“自强之星”候选人,经评审产生学院校园“自强之星”。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评选阶段
由学生自荐或所在班级推荐,班级评选后上报。
(二)系内评选阶段
各系审查班级推荐人选材料,组织汇报演讲会或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民主评议,产生校园“自强之星”候选人,参加学院校园“自强之星”评选。
(三)学院评选阶段
学院成立评审组,通过查看“自强之星”候选人的材料和听取自强事迹报告,综合评选产生学院校园“自强之星”。
第九条 评选时间
每学年第二学期。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自强之星”申报表(见附件);
(二)个人2000字以内事迹介绍,生活照1张。
第四章 宣传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网络、报刊、橱窗、宣传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强之星”的先进事迹,营造学习典型的氛围,并推荐参加省级有关评选活动。
第十二条 凡被评选为学院校园“自强之星”的学生,将授予校园“自强之星”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勇于攀登,再创佳绩。
第十三条 凡被评选为学院校园“自强之星”的学生,在学院各级组织进行评优、评先、评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校园“自强之星”在校期间如受到纪律处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